除了战争动员之外,对于坎卢普斯印第安寄宿学校中犯下恶行的神父与修女的审判当然也在进行之中。 但是刑部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遇到了一些技术上的争论。 按照《大明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外籍罪犯,凌迟是最高的刑罚。 凌迟固然是一种令人闻风色变的酷刑。 但是酷刑用得多了,多少会有一些贬值。 比如说,骂人的脏话中,“笨蛋”,“傻瓜”本来都是极具侮辱性的词语。 不过随着“笨蛋”、“傻瓜”被滥用,它们的侮辱性已经大大贬值了。 甚至,从某些维度来说说,“笨蛋”和“傻瓜”都有了那么一丢丢暧昧的色彩。 凌迟肯定不会贬值大么快。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谁都不想尝尝凌迟的滋味。 可多少有些腻歪了不是? 尤其是这些罪犯对孩子犯下的可怕罪行,与之相比,凌迟都显得仁慈。 此外,凌迟行刑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大明北殷洲本部目前也缺少手法熟练的人才,搞不好又要弄出行刑事故。 因此,刑部右侍郎章乃大上奏建言,朝廷当另选严酷的刑罚,增加威慑,以儆效尤。 最终,这份折子被朱富贵压了下来。 虽然朱富贵也希望能让这些该死的罪犯受到更加别致的惩罚。 尤其是殷鼬汇报说,其中一位修女小姐还对中华传统糟粕之骑木驴很感兴趣。 朱富贵陛下也很想满足她。 但,这个口子不能开。 在去年通过的《大明律》第三版的修订案中,朱富贵利用皇权特地明确了一条:“凡大明公民,除叛国罪外,以枪毙止。叛国罪者,剥夺国籍,以洋人治罪,最高可适用凌迟。” 这里明确说了,洋人最高也只是适用凌迟。 朝令夕改不是好事。 而且一旦开了口子,未来是不是还要恢复车裂、腰斩、宫刑、劓刑、膑刑? 这些刑罚之中,许多并不是极刑,只是对身体伤害很严重的肉刑,从法理上来说,要低于枪毙,自然可以适用于大明公民。 那么,大明与努力退回中世纪的某些政教国家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除了作为最高威慑的凌迟,大明保留的肉刑很少。 用的最多的,大概就是刺面的黥刑了。 黥刑是《大明律》中很常见的一种附加刑。 当然,此大明非彼大明,更非宋朝,不存在刺面的贼配军一说。 大明的军人当然不可能是罪犯,更不可能刺面,就连发配阿留申种土豆的流放犯一般来说也并不刺面。 只有涉及拐卖儿童的胁从犯、玷污妇女未遂(主犯和既遂的就赏赐花生米了)、通奸、扰乱军婚等严重违背风序良俗,量刑又够不上死刑的罪犯,黥刑常常作为劳改服刑的附加刑罚。 所以,因为贪污与破坏军婚而被发配至阿留申种土豆,兼职海象幼崽保育员的马二是新大明第一个被刺面的犯人。 他的刺面当时是由万岁爷亲自执行的。 刺的时候,万岁爷想刺“无耻之M.hzgjjX.CoM